宜宾市地方志办公室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党史、地方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中共宜宾历史研究,编写中共宜宾地方史基本著作,编辑地方党史、地方志书刊。 (三)组织、指导、管理宜宾地方志书、史书、地方综合年鉴等编纂工作,组织《宜宾市志》的编修工作,指导部门(专业)志、鉴的编纂工作。 (四)组织对党史基本著作、区县志书、市级各类志鉴和列入市级规划的其他志书的审查验收。 (五)负责全市重大党史题材的展览、影视文艺作品的审查,协助有关部门对党史、地方志的纪念场馆、设施建设及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开展党史专题研究和旧志整理,组织开展党史、地方志学术交流和成果评比。 (七)广泛征集、抢救、整理、编纂全市重要党史资料,搜集、保存、研究地方志文献及其他地情资料;组织开发利用党史、地方志信息资源,推动党史、地方志成果转化。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
宜宾市地方志办公室责任清单(行政检查)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责任主体 |
市地方志办各业务科(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地方志工作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8216373 |
宜宾市地方志办公室责任清单(行政奖励)
表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市地方志办各业务科(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地方志办公室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市地方志办公室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地方志办公室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1-8216373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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