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以史为鉴、资政育人”根本任务,加强史志宣传教育示范点建设(以下简称“示范点”),推进宜宾史志宣传教育“七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根据中、省、市关于史志宣传教育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点建立是提升党员、干部、群众及青少年学习了解史志知识和提升思想政治素质的有效载体,是建设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依托。
第二章 示范点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要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按照中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和地方史志资源,突出宣扬党的光荣历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正能量,弘扬主旋律,服务宜宾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要融入党的宣传思想建设范畴。示范点建设要进行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全面部署并逐年安排实施,逐步推广深化。要本着共建、共享、共融的理念和原则,把示范点建设融入到基层主体工作中,与党的建设,与社会文化建设、与社会法治建设、社会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共融互动,与各种资源整合共享,借力发挥,协力共建。
第五条 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协调机构。各单位要明确示范点建设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员,落实好建设经费,全面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党委党委当前正在推进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结合党员干部群众和广大青少年的实际思想状况开展史志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 要分析“七进”的不同特点,体现政治性、严肃性、时效性、针对性和差异性。要坚持党性原则,所有宣传内容要严把政治关和史实关,绝不允许有歪曲、抹黑、丑化党的历史和优秀传统文化的行为;宣教活动及宣教内容注意跟进最新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根据机关、学校、企业、农村、社区、军营的不同特点,采取适合不同群体特点的宣传教育方式,同时应避免活动的娱乐化和庸俗化;要注重方式方法,将活动融入到支部组织活动和职工学习教育活动中。
第三章 示范点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有固定的宣教场地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场地可以是单独专用的,也可以与现有办公及其他用途场地融合打造。场地内要有图书阅览室等功能区域(可以与现有的“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融合),有专门的史志书柜或书架,摆放一定数量的史志著作或史志资料读物;要有办公桌、电脑、电视机等必要宣教设备,有条件的可以配投影仪、放映机等。场地内外部环境应干净整洁,无违章建筑,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保障设施。
第八条 有宣教工作的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宣教人员可以采取专职或兼职方式。宣教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掌握宣教工作的基本方式方法。兼职宣教人员要确保投入宣教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原则上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宣教活动。要有一定的宣教经费,能保障宣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要在宣教场地内及周边进行史志氛围营造。要注重环境营造,形成有感染力的史志文化氛围。在宣教阵地内及周边醒目位置制作史志宣传橱窗展览,张贴史志宣传画,书写史志教育宣传语,播放史志教育专题宣传片等。
第十条 要建立学习制度,加强史志知识学习。要将史志学习纳入年度学习教育计划。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历史的重要论和党史、国史、军史和地方史。应有学习情况记录、学习资料留存以及必要的照片影像资料。
第十一条 要突出党史、国史以及宜宾地方史的重大时间节点,开展史志宣教活动。在每年“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 国庆节,以及红军长征过宜宾、红军川滇黔游击纵队斗争、南溪农暴斗争纪念日等重要历史节点,以及重要党史人物诞辰日等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宣传活动和纪念活动,宣讲党的光辉历程和优秀传统文化,传播社会正能量。
第十二条 拓展史志主题实践活动。要通过参观红色革命遗址、党史纪念场馆、优秀传统文化展示地,开展史志专题教育、现场教学和体验教学;举办主题组织生活会,演讲比赛,党史知识竞赛,党史征文,书法、绘画、摄影展等;开展读书活动,撰写心得体会;鼓励老同志撰写回忆录,收集整理“口述史”,表扬好人好事等活动,拓展史志宣传教育活动的效果,推动活动深入进行。
第四章 示范点的申报确定与建设
第十三条 市级史志宣传教育示范点由中共宜宾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命名授牌,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复查工作。各示范点按照属地或属事管理原则由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村、部队建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点由建设主体(史志“七进”的具体单位)向所在县区史志工作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史志部门初审合格后择优向市史志部门推荐。经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考核并批准后,由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下发命名文件,颁发“宜宾市史志宣传教育示范点”牌匾。
第十五条 市级示范点确定后,按本办法各项要求开展活动。各示范点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宜宾史志期刊和宜宾史志网将开设专栏,反映示范点建设与作用发挥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示范点采取动态管理方式,由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每三年进行复查验收。对不再合格的取消示范点资格。
第十七条 市级示范点建设工作将纳入市委对各县区委党建和绩效目标考核,纳入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对各县区史志办的业务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对建设质量较高的市级史志宣传教育示范点,市委党史研究室(地方志办)可采取共建的形式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史志宣传教育示范点的创建和管理。各县区史志宣传教育示范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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